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这里面写的没有消防工程师什么事[捂脸][捂脸][捂脸][捂脸](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 提供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经历,主持完成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工作不少于3项,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自动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

第八条 提供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服务、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服务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资格,具有不少于5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主持过不少于3项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或者现场评定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二)建筑、消防、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不少于2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验收经历。

第九条 提供特殊消防设计咨询的单位,除应当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暖通空调专业)或者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具有不少于10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工作经历,参与过不少于3项建设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咨询工作,近5年内未因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 (一)承接业务未明确项目负责人的;

(二)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未经法定代表人(经其授权的签字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或者未加盖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印章的;

(三)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拒绝、妨碍或者阻挠监督检查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档案的。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所属技术人员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者职业印章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审验技术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消防审验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单位中从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技术人员,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执业资格,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业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返回
顶部